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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89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務人
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王仁杰
債務人
黃韻芝

一、㈠債務人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黃韻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王仁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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