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王智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陳建利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5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等語。
二、「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而其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承審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54號民事訴訟之法官蔡孟君迴避,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因此,其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合,無由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