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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廖仲明
訴訟代理人
賴昭彤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陳忠信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另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被告甲○○○○○○○○為何人及其等之姓名、住居所及年籍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無從特定,並無法送達文書,故其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是命原告應查報被告甲○○○○○○○○為何人,並查報其等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等足以識別被告之個人資料。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資料,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1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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