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6號
- 上訴人
- 謝榮亮
- 被告
- 簡珠淑
何俊良
何俊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通行障礙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