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 被上訴人
- 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338號執行命令所載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