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49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晟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單紀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晟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