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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6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聲請人
陳俊隆
相對人
李竣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41,79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五分之四,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一,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93號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而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歷審卷宗查核無誤。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之訴訟程序中已支出之費用計有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1,796元(參第二審卷,頁21,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41,79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6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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