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李竣丞
- 被上訴人
- 陳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9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1年4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367頁)。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月26日即告屆滿,而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遲至111年4月28日始行到院,有收文章可稽,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