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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501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士傑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0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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