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宗賢劉承翰蔡嘉裕

聲請人
王智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陳建利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5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等語。

二、「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而其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承審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754號民事訴訟之法官蔡孟君迴避,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因此,其聲請法官迴避,於法不合,無由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