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111年度南簡字第542號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指定管轄之權限,專屬於直接上級法院或再上級法院,當事人聲請指定管轄得向受訴法院或直接上級法院為之,則為同法第23條所明定。再在簡易訴訟程序,地方法院獨任法官為第一審法院,其直接上級法院為同法院所組合議庭,最高法院為再上級法院,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43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542號事件,聲請指定管轄,其管轄法院為直接上級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合議庭。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