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16號
- 原告
- 廖仲明
- 訴訟代理人
- 賴昭彤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陳忠信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另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被告甲○○○○○○○○為何人及其等之姓名、住居所及年籍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無從特定,並無法送達文書,故其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是命原告應查報被告甲○○○○○○○○為何人,並查報其等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等足以識別被告之個人資料。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資料,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