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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6號

移除通行障礙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文爵李蓓陳昱翔

上訴人
謝榮亮
被告
簡珠淑

何俊良

何俊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通行障礙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6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移除通行障礙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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