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國字第13號
- 原告
- 黃啓良
- 被告
- 沈政安
陳明照
邱綺苓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自明。亦即,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法院即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民事訴訟補正起訴狀」。
三、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賠償法第5條亦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偽造假稅單、燃料費,總共強制執行7年,再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沈政安、陳明照、邱綺苓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特殊鑑價新臺幣(下同)30萬2,000元,四拍後叫人頭購買800萬元墓地,所得暴利私分圖利,侵占集團根本是躲在稅務局裡操空,另盧秀燕為臺中市政府市長,故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4人應給付慰撫金800萬元。惟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縱為真正,依法亦無從請求慰撫金,故原告主張於法律上顯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復未依法補正,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