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 上訴人
- 林惠鈴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林黃素禎
- 上訴人
- 林登峯
- 上訴人
- 林惠汶
- 被上訴人
- 王森生
- 參加人
- 林登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第1項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第1項係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辦理變更為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207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69,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