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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文爵許惠瑜陳昱翔

上訴人
林惠鈴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林黃素禎
上訴人
林登峯
上訴人
林惠汶
被上訴人
王森生
參加人
林登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第1項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第1項係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辦理變更為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1年度補字第207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69,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0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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