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796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青實業社、張珍「」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張珍「」或張珍「瑜」?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冠青實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