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昭文
-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青實業社、張珍「」准予本票裁定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79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青實業社、張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張珍「」或張珍「瑜」?並提出相對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冠青實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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