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2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茹
- 被告
- 陳清松
- 被告
- 張陳素香
- 被告
- 陳雪紅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細
- 被告
- 陳秀珍
- 被告
- 陳淑美
- 被告
- 陳清加
- 被告
- 陳清添
- 被告
- 陳快鳳
- 被告
- 陳律程
- 被告
- 陳灶生
- 被告
- 陳榮昌
- 被告
- 陳春枝
- 被告
- 陳芮羚
- 被告
- 李珠
- 被告
- 顏凰妃
- 被告
- 顏月吟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顏振義
- 被告
- 顏錦煜
- 被告
- 顏建瓏
- 被告
- 顏成鋒
- 被告
- 顏喬姿
- 被告
- 顏芳秀
- 被告
- 顏芳君
- 被告
- 陳美珠
- 被告
- 陳振財
- 被告
- 陳玉女
- 被告
- 陳玉緞
- 被告
- 陳雅玲(陳合村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玉屏(陳合村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抱治
- 被告
- 廖陳真
- 被告
- 陳霜
- 被告
- 陳美蘭
- 被告
- 陳美鳳
- 被告
- 陳昱鞙
- 被告
- 李睿彥
- 被告
- 林學豐
- 被告
- 林燕汝
- 被告
- 陳紀秀里
- 被告
- 陳文華
- 被告
- 陳畇卉
- 被告
- 陳淑梅
- 被告
- 陳俞今
- 被告
- 陳淑麗
- 被告
- 廖德潭
- 被告
- 廖柏翔
- 被告
- 廖晃裕
- 被告
- 0
- 關係人
- 陳志旺
- 顏光輝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
- 0號
-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00 樓之00
- 廖惠茹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雅玲、陳玉屏為被告陳合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上述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規定甚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均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是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上述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陳合村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114年8月18日宣判,而被告陳合村於114年8月27日死亡,審酌被告陳合村之配偶即陳白彩雲較被告陳合村死亡之前即已離世,則陳白彩雲無從繼承被告陳合村,又被告陳合村之子女分別為陳志旺、陳雅玲、陳玉屏(以下均以姓名稱之),原均係被告陳合村之法定繼承人,上開諸情有陳合村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存卷可參。然而,114年10月13日陳志旺向本院聲明對被告陳合村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4425號准予備查,此有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查詢結果存卷可考,是陳志旺既就被告陳合村之繼承上為拋棄繼承之表示,則陳志旺對被告陳合村已無繼承權,自無承受訴訟問題。故此,被告陳合村之繼承人即有繼承權者,當係陳雅玲、陳玉屏2人無訛。是以,本件宣示判決日為114年8月18日,嗣被告陳合村於114年8月27日死亡,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對之未能為合法送達致未能生確定效力,而原告已於114年10月23日具狀聲明命被告陳合村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為期送達判決正本並保障兩造之程序權益,爰依原告之聲請,由本院以裁定命陳雅玲、陳玉屏為被告陳合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以利於計算本件訴訟之上訴期間及判決確定日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