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3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詩銘

異議人
林惠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顯宗間請求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抗告裁判費,即駁回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