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6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鍾宇嫣

反訴原告
柯明勳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反訴被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塗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06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兩造訂立之變更借款契約書、申請書、同意書之法律行為(本院卷第152頁),原因事實略以:本訴被告驊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驊鵬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4日邀同本訴被告呂思樂與伊為連帶保證人,向反訴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下稱系爭借貸契約),然於系爭借貸契約到期前,反訴被告與驊鵬公司協議延長借款期限,伊於輕率且未明悉法律效果之情形下,簽立變更借款契約書、申請書、同意書(下稱系爭法律行為),因此喪失不負保證責任之利益,故請求撤銷系爭法律行為等語。考諸反訴原告撤銷系爭法律行為之利益,乃就系爭借貸契約所負債務無須再負保證責任,即免於清償所餘之434萬3,448元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務。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萬3,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