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李月治 被 告 潤森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文建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現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