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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曹宗鼎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潤森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李月治 被 告 潤森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文建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現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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