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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訴訟代理人
李月治
被告
潤森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文建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現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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