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0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訴訟代理人
- 塗文芳
- 訴訟代理人
- 李月治
- 被告
- 潤森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文建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現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