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巫淑芳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十字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郭青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被 告 十字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青池 被 告 郭青池 郭佳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十字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郭青池、郭佳敏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十字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郭青池、郭佳敏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十字牌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十字牌公司)、郭青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十字牌公司於民國108年5月2日邀同被告郭 青池、郭佳敏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111年11月24日變更借款金額為11,612,205元)或等值美金或他種外幣,供被告十字牌公司支付外銷周轉之用,約定條件:⑴借款期間:原動用期限自108年5月2日起至 109年5月2日止,111年11月24日變更為自108年5月2日起至117年11月30日止;⑵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原按月付息,本金到期全部清償,111年11月24日變更為寬限期限4年3個月(108年9月1日起至112年11月1日止),寬限期間利息按月支付,,並按月償還銀行團本金9萬元,剩餘債務本金於寬限期 屆滿後(112年12月1日起)分5年60期按月於每月1日償還本息;⑶利率:新臺幣部分依原告公告指標利率加1.51%,機動 調整計息(112年5月10日原告公告指標利率調整為1.59%,加1.51%計為3.1%);⑷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自112年5月31日起未繳納本息,經多次催繳仍未繳款,依外銷貸款契約書第16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仍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十字牌工具公司、郭青池、郭佳敏應連帶給付原告11,445,5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抗辯: (一)被告郭佳敏抗辯:對於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希望與原告協調等語。 (二)被告十字牌公司、郭青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外銷貸款契約、變更貸款契約書、請領貸款書、付款帳戶明細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外匯融資動用申請書、指標利率變動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郭佳敏對此亦不爭執,而被告十字牌公司、郭青池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民法第27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十字牌公司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目前尚有本金11,445,56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按期依約清償,全部債務依約已視為到期,而被告郭青池、郭佳敏為被告十字牌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十字牌公司、郭青池、郭佳敏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十字牌公司、郭青池、郭佳敏應連帶給付原告11,445,5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家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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