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
- 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未滿20歲之人為未成年人,滿7歲以上且未結婚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民國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3項所明定。而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訂立契約行為,效力未定,債務人為此項買賣契約行為時,依上開法條之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因債務人已婚,依修正施行前民法第13條第3項之規定,其所為之買賣契約行為有效,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