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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李博熹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沈妍汝
  • 被告
    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柒萬玖仟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1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沈妍汝 債 務 人 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博熹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暨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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