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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柏棟聲請對於相對人貨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貨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虹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寬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成冠實業有限公司、堅貞企業有限公司、陳煌彰、陳冠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大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煌彰〞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相對人貨殖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示日為何?(查無提示意旨。) ㈣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欄相對人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13 年2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本件本票影本無到期日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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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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