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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確認耕作權及地上物讓渡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唐敏寶李婉玉林萱

原告
洪秝溶
被告
盧寇蓮莉
訴訟代理人
盧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耕作權及地上物讓渡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陳坤榮於民國82年12月28日簽立耕作權及地上物讓渡契約書(下稱系爭讓渡書),惟系爭讓渡書之標的即臺中縣○○鄉○○村○○路00巷000弄00號西南方(下稱系爭土地)於82年間仍為河川,並無8米道路,則系爭讓渡書之附圖內何以記載地號,故系爭土地應不存在。又系爭讓渡書未經陳坤榮簽署,僅由訴外人杞冉代簽,卻未檢附委任狀或授權書;且被告於系爭讓渡書之簽名,亦與111年授權書上之簽名不相符,顯非被告親簽,足見系爭讓渡書未經買賣當事人簽名。又系爭讓渡書所載之支票係被告以鍾達企業有限公司名義簽發,惟該公司已於81年4月1日解散,系爭支票何以兌領,可見被告未付清讓渡款,故系爭讓渡書應為無效,有提起確認之訴之必要等語。並聲明:確認系爭讓渡書無效。

二、被告則以:否認系爭土地於82年間不存在,且系爭土地於95年間經國有財產署登錄為國有地。原告前向被告提起偽造文書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23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聲議字第84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確定在案,足證系爭讓渡書確由被告親簽,而陳坤榮因不識字,由杞冉代簽。被告雖不復記憶系爭讓渡書所載之支票為個人票或公司票,惟被告若未付款,陳坤榮何以將系爭土地交給被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確認之訴固包括確認法律關係之訴、確認證書真偽之訴及確認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在與否之訴,惟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確認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故提起確認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在與否之訴,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且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83號判決參照)。又按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參照)。又無效,乃法律行為生效要件不完備,致當然、自始而確定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本屬一種法律事實或法律問題,並非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7號判決參照)。

㈡原告固主張系爭讓渡書所載之系爭土地不存在,且系爭讓渡書未經買賣當事人簽名,被告亦未付清讓渡款,故系爭讓渡書為無效等節。惟查系爭讓渡書是否無效,係屬法律事實問題,並非法律關係本身,更非屬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是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確認系爭讓渡書無效,應無確認之法律上利益,與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之要件未合,於法即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讓渡書無效,無確認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耕作權及地上物讓渡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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