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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39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吳永安
債務人
達觀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薛奕鵬
債務人
林雅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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