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陳柏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貨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虹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寬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成冠實業有限公司、堅貞企業有限公司、陳煌彰、陳冠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大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煌彰〞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相對人貨殖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示日為何?(查無提示意旨。) ㈣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欄相對人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13 年2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本件本票影本無到期日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