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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貨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虹府環保工程

有限公司、寬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成

冠實業有限公司、堅貞企業有限公司、陳煌彰、陳冠廷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大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煌彰〞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相對人貨殖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示日為何?(查無提示意旨。)

㈣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欄相對人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13年2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本件本票影本無到期日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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