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劍平、楊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1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楊承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純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本件本票到期日是否以本票原本記載之日期為準?(因狀附聲證一之本票影本記載之到期日與原本不相符。)三、提出「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