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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抗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宗賢林萱劉承翰

抗告人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113年度中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3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上開補費裁定、送達證書可證(見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抗告人雖就上開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應依法補繳裁判費。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可證,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萱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小抗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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