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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救字第1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巫淑芳

抗告人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救字第10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