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
- 聲 請 人
- 即 債務人 黃巧宜即陳黃巧宜
-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 理 人 應沛諼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 理 人 王楷評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 理 人 郭偉成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 理 人 丁駿華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代 理 人 杭立強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蘭芬
- 代 理 人 黃志勇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 理 人 丁駿華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代 理 人 黃秀敏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相 對 人
-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巧宜即陳黃巧宜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2,608,809元,前曾聲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4,000元(含薪資20,000元及租金補貼4,000元),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影本、收入切結書、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戶籍謄本、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保單資料等為證,並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17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債務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