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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74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王怡菁張詩靖董庭誌

抗告人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4號裁定提起抗告,然該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人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詩靖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7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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