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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4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56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蔡宜恭
債務人
張凱傑

魏琦窈

一、㈠債務人張凱傑、魏琦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短收利息新臺幣玖佰伍拾參元。

㈡債務人張凱傑、魏琦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短收利息新臺幣貳佰參拾玖元。

㈢債務人張凱傑、魏琦窈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業已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事件,惟債權人於同年月21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可證。債權人對債務人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之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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