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84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代理人
- 蔡宜恭
- 債務人
- 張毅堅即鉅翔實業社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