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33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劍平
- 代理人
- 楊承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即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林思妤即林奷楹、楊騫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