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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2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提示日?(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並陳報當天公告之基準利率(因聲請人提出之基準利率時間為113年4月22日,早於到期日114年8月2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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