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27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重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提示日?(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並陳報當天公告之基準利率(因聲請人提出之基準利率時間為113年4月22日,早於到期日114年8月2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892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提示日?(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並陳報當天公告之基準利率(因聲請人提出之基準利率時間為113年4月22日,早於到期日114年8月2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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