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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5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董庭誌

聲請人
蘇惠珠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相對人
陳榆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金字第48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已由法扶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又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52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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