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0號
- 抗告人
- 曾炳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意岭、張君瑜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人提出之民事強制執行抗告狀,雖記載代理人為謝喜律師,惟未提出委任狀,如確有委任之意,則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委任狀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