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5號

114年度救字第40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怡菁謝佳諮董庭誌

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3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無資力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1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觀其聲請再審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既經駁回,其併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