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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0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依蓉

原告
陳清福
原告
張哲銘
原告
郭聿釗即郭玉椒
原告
吳月珠
原告
郭碧燕
原告
黃彩霞
原告
劉林香美
原告
葉永安
原告
張家鋐
原告
廖家娥即廖翠娥
原告
劉尚群即劉耀卿
原告
陳黃登椈即陳紹輝之繼承人
原告
陳宥樺即陳紹輝之繼承人
原告
陳尚宏即陳建泓兼陳紹輝之繼承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顏瑞成
被告
茂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恭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復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以原告即債務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所減少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1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1人之行為及關於其1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1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十二項聲明如附表編號1至12訴之聲明欄所示(分配表異議之訴);第十三項聲明為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原告共14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經查,原告所提起上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準;原告所提起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均應以原告主張應予剔除之分配金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上開分配表異議之訴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僅擇一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已足。又關於上開分配表異議之訴,各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編號1至12訴之聲明欄所示,則各原告對被告之訴訟標的各自獨立,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對被告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編號1至12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分別徵如附表編號1至12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惟若原告選擇合併加計附表編號1至12所示訴訟標的總額核定訴訟費用,則附表編號1至12所示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億9073萬7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萬9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強制換頁==========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原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左列分配金額) 應繳納裁判費 1 陳清福 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0月30日製作分配表之「表1(陳清福:持分20/300)」,被告茂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茂源公司)在該分配表所列之「次序1:執行必要費用債權新臺幣(下同)756元」及「次序3: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6990萬元(分配金額621萬6817元)」、「次序4所列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7990萬元(分配金額710萬6204元)」、「次序5所列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6000萬元(分配金額542萬51元)」、「次序6所列第1順位抵押權債權6990萬元(分配金額614萬5815元)」及「次序7所列表12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33萬2649元)」、「次序8所列表12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52萬3300元)」、「次序9所列表12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16萬1853元)」、「次序10所列表12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31萬7429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3022萬4874元 29萬6524元 2 張哲銘 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0月30日製作分配表之「表2(張哲銘:持分25/300)」,被告茂源公司在該分配表所列之「次序1所列執行必要費用債權945元」及「次序3所列表1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777萬1022元)」、「次序4所列表1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888萬2756元)」、「次序5所列表1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677萬5065元)」、「次序6所列表1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768萬2269元)」及「次序7所列表1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74萬9512元)」、「次序8所列表1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99萬9800元)」、「次序9所列表1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52萬5290元)」、「次序10所列表1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72萬9531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3811萬6190元 36萬5956元 3 郭玉椒 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0月30日製作分配表之「表3(郭玉椒:持分12/300)」,被告茂源公司在該分配表所列之「次序1所列執行必要費用債權454元」及「次序3所列表2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373萬90元)」、「次序4所列表2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426萬3723元)」、「次序5所列表2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325萬2031元)」、「次序6所列表2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368萬7489元)」及「次序7所列表2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83萬9765元)」、「次序8所列表2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95萬9904元)」、「次序9所列表2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73萬2139元)」、「次序10所列表2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83萬174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1829萬5769元 19萬1540元 4 吳月珠 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0月30日製作分配表之「表4(吳月珠:持分32/300)」,被告茂源公司在該分配表所列之「次序1所列執行必要費用債權1210元」及「次序3所列表3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994萬6908元)」、「次序4所列表3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1136萬9928元)」、「次序5所列表3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867萬2083元)」、「次序6所列表3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983萬3303元)」及「次序7所列表3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209萬4842元)」、「次序8所列表3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239萬4533元)」、「次序9所列表3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82萬6361元)」、「次序10所列表3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207萬916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4821萬84元 45萬4836元 5 郭碧燕 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0月30日製作分配表之「表5(郭碧燕:持分10/300)」,被告茂源公司在該分配表所列之「次序1所列執行必要費用債權378元」及「次序3所列表4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310萬8409元)」、「次序4所列表4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355萬3103元)」、「次序5所列表4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271萬26元)」、「次序6所列表4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307萬2907元)」及「次序7所列表4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69萬9804元)」、「次序8所列表4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79萬9919元)」、「次序9所列表4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61萬115元)」、「次序10所列表4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69萬1813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1524萬6474元 16萬4700元 6 黃彩霞 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0月30日製作分配表之「表6(黃彩霞:持分10/300)」,被告茂源公司在該分配表所列之「次序1所列執行必要費用債權378元」及「次序3所列表5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310萬8409元)」、「次序4所列表5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355萬3103元)」、「次序5所列表5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271萬26元)」、「次序6所列表5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307萬2907元)」及「次序7所列表5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69萬9804元)」、「次序8所列表5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79萬9919元)」、「次序9所列表5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61萬115元)」、「次序10所列表5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69萬1813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1524萬6474元 16萬4700元 7 劉林香美 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0月30日製作分配表之「表7(劉林香美:持分195/3000)」,被告茂源公司在該分配表所列之「次序1所列執行必要費用債權737元」及「次序3所列表6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606萬1397元)」、「次序4所列表6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692萬8550元)」、「次序5所列表6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528萬4550元)」、「次序6所列表6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599萬2170元)」及「次序7所列表6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34萬9439元)」、「次序8所列表6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54萬2492元)」、「次序9所列表6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17萬6491元)」、「次序10所列表6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33萬4028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2966萬9854元 29萬1596元 8 葉永安 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0月30日製作分配表之「表8(葉永安:持分210/3000)」,被告茂源公司在該分配表所列之「次序1所列執行必要費用債權794元」及「次序3所列表7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652萬7658元)」、「次序4所列表7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746萬1515元)」、「次序5所列表7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569萬1054元)」、「次序6所列表7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645萬3106元)」及「次序7所列表7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41萬88元)」、「次序8所列表7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61萬1818元)」、「次序9所列表7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22萬9367元)」、「次序10所列表7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39萬3984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3177萬9384元 31萬164元 9 張家鋐 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0月30日製作分配表之「表9(張家鋐:持分10/300)」,被告茂源公司在該分配表所列之「次序1所列執行必要費用債權378元」及「次序3所列表8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310萬8409元)」、「次序4所列表8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355萬3103元)」、「次序5所列表8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271萬26元)」、「次序6所列表8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307萬2907元)」及「次序7所列表8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60萬982元)」、「次序8所列表8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68萬6959元)」、「次序9所列表8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52萬3958元)」、「次序10所列表8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59萬4118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1485萬840元 16萬1268元 10 廖家娥 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0月30日製作分配表之「表10(廖家娥:持分31/300)」,被告茂源公司在該分配表所列之「次序1所列執行必要費用債權1172元」及「次序4所列表9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963萬6067元)」、「次序5所列表9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1101萬4618元)」、「次序6所列表9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840萬1080元)」、「次序7所列表9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952萬6013元)」及「次序8所列表9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216萬9200元)」、「次序9所列表9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247萬9529元)」、「次序10所列表9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89萬1189元)」、「次序11所列表9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214萬4426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4726萬3294元 44萬6476元 11 劉尚群 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0月30日製作分配表之「表11(劉尚群:持分495/3000)」,被告茂源公司在該分配表所列之「次序1所列執行必要費用債權1872元」及「次序3所列表10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1538萬6624元)」、「次序4所列表10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1758萬7857元)」、「次序5所列表10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1341萬4628元)」、「次序6所列表10分配不足之優先債權(分配金額1521萬891元)」及「次序11所列表10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41萬1785元)」、「次序12所列表10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47萬696元)」、「次序13所列表10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35萬9010元)」、「次序14所列表10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40萬7082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6325萬445元 58萬7188元 12 陳黃登椈、陳宥樺、陳尚宏(公同共有) 本院112年度司執辰字第1167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10月30日製作分配表之「表12({陳黃登椈、陳宥樺}即陳紹輝之繼承人、陳尚宏即陳建泓兼陳紹輝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持分30/300)」,被告茂源公司在該分配表所列之「次序1所列執行必要費用債權1136元」及「次序6所列表11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932萬5226元)」、「次序7所列表11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1065萬9307元)」、「次序8所列表11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813萬77元)」、「次序9所列表11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921萬8723元)」及「次序18所列表11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31萬2164元)」、「次序20所列表11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35萬6821元)」、「次序22所列表11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27萬2155元)」、「次序24所列表11分配不足之普通債權(分配金額30萬8598元)」均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3858萬4207元 37萬92元 訴訟標的價額總計   3億9073萬7889元 314萬9198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0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