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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被告
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曾政祥
被告
曾妙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3頁第19至20行「既原告並為同意免除」之記載,應更正為「既原告並未同意免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原告及被告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政祥得抗告。被告曾妙文如已對第一審判決提起合法上訴則不得抗告;如否,則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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