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46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恭
- 被告
- 全永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曾政祥
- 被告
- 曾妙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3頁第19至20行「既原告並為同意免除」之記載,應更正為「既原告並未同意免除」。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