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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6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陳建堯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
被告
蔡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就附表所示本票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不得持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532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伊與訴外人即伊子陳俊翔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經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532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然伊不認識被告,亦未在系爭本票發票人欄簽名,該簽名係被偽造,故否認被告對伊有系爭本票所示債權存在。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陳俊翔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向伊租車,依照公司規定需要押金,但其經濟狀況不好,故要求須有連帶保證人擔保,陳俊翔向伊取得一張本票,待其交回系爭本票時,已有原告簽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票據行為之有效性係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之前提,票據法就此舉證責任並無明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由執票人就票據作成之真實及有效,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上其簽名為真正,自應先由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位上原告姓名為其簽立乙節,盡舉證之責。

㈡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位上雖有「陳建堯」之簽名(見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532號卷),然比諸陳俊翔有填載身分證字號,並於發票人簽章處印有指印,原告部分僅有「陳建堯」三字,其簽署、填載模式已與同為發票人之陳俊翔不同;被告並未親眼目睹原告於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位簽名,且僅詢問陳俊翔是何人簽立原告姓名,據陳俊翔回稱由原告親簽,但被告亦未和原告本人確認等節,為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經本院調取原告其他親筆簽名之文件,並比對系爭本票上「陳俊堯」三字之運筆、按捺、字形架構等特徵,均明顯與上開親簽文件筆跡不同,有本院114年6月19日勘驗筆錄、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行114年5月28日一清水字000011號函及同年6月12日一清水字第000014號函附印鑑卡與申請書兼登錄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4年6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印鑑卡可憑(見本院卷第79、81、105、109、113、119頁),故綜觀上開各節,自難以之遽認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為真正。被告復未舉證證明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簽名為真正,即無從論斷其為發票人,則原告主張其無須就系爭本票負票據責任,即屬可採。

㈢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未證明原告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其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既不存在,業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其強制執行,亦屬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本票之新臺幣60萬元,及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1 陳建堯 陳俊翔 TH0000000 600,000元 110年3月16日 未載 備註 利息: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61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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