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70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保鈞皓、保瑞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列「保瑞強」為本件相對人是否有誤?如不欲聲請,請具狀撤回之。(因保瑞強已於聲請前之113年11月11日死亡。)。

二、陳明本票到期後曾於何時、何地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依相對人保鈞皓在監紀錄,其於本票到期日前之民國115年7月4日即已入監)。

三、如未向相對人2人提示票據,請具狀撤回本件聲請。

四、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