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國字第1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國字第14號

原告
昶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原告
丁○○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複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被告
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複代理人
辛○○ 住台中縣豐原市○○路397號
被告
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複代理人
寅○○ 住台中市○區○○街80號
被告
卯○○即蘇啟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代理人
吳皓偉律師
設台中縣豐原巿西安街21號2樓
設台中縣潭子鄉○○村○○路165號
住台中市北屯區北興里三光巷62弄35號
居台中市北屯區○○○路○段37號5樓
乙○○  住台中市○○區○○路3段10號
丙○○  住台中縣大雅鄉○○路○段64巷35號
戊○○  住台中縣大雅鄉○○路250巷82弄20號
子○○  住台中縣大雅鄉○○村○○路13號
居台中縣大雅鄉○○路○段65巷16號
癸○○  住台中市○○路○段237號
壬○○  住台中市○區○○街86號

      己○○  住台中市○○路○段139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2人提起國家賠償等訴訟之時點為民國(下同)88年9月20日,依92年9月10日廢止前有效之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第1項亦同此規定。

二、本件原告2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於88年10月7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固經本院於89年1月27日以88年度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惟本院事後認為原告2人應屬有資力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有欠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規定,於99年3月30日裁定撤銷准予訴訟救助,並命原告昶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等2人應分別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28萬5853元、77萬6322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2人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1件附於本院卷第6宗第164頁可憑。詎原告2人不服該裁定而具狀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6月3日以99年度抗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原告2人仍不服該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再經最高法院於99年9月3日以99年度台抗字第752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並經確定在案,而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亦於99年10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2人訴訟代理人,亦有該送達證書1件附於最高法院卷宗第62頁可按。準此,本院89年1月27日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既經撤銷確定,原告2人當然負有如數繳納前揭第一審裁判費之義務甚明。

三、原告2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等2人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國字第1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