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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林俊鑫

  •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法人
  • 被告
    常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九六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明 被   告 常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金 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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