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九六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明 被 告 常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金 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