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三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三一號
繼 承 人 林鈺娟
繼 承 人 林鈺儒
繼 承 人 林聖維
右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人之被繼承人林恆性係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廿三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拋棄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當日應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乃遲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廖穗蓁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