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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八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八八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信鵬
被告
首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南投臺灣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其與被告三人所簽訂、被告首戰股份有限公司為借款人、被告甲○○及乙○○為連帶保證人之放款借據契約,請求被告三人清償借款,惟依該放款借據第十五條所定,借用人及連帶保證人對原告所負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啟煒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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