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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郭明鎮 (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台中市○區○○街三六三號)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人,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另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死亡,其生前曾就郭明根向聲請人借款事件擔任連帶保證人,尚有新台幣二千一百八十四萬九千二百五十三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有 貴院債權憑證在卷可稽,因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第二、三、四順位繼承人已歿,聲請人乃其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

三、本院依職權傳喚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郭明鎮到院,郭明鎮表明願擔任乙○○之遺產管理人,本院審酌郭明鎮與被繼承人乙○○同為上開郭明根向聲請人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其對於與聲請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當甚明悉,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實屬適當,爰依法指定郭明鎮為乙○○遺產管理人,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陳學德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5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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