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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三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三一號

  繼 承 人 林鈺娟

  繼 承 人 林鈺儒

  繼 承 人 林聖維

右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人之被繼承人林恆性係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廿三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拋棄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當日應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乃遲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廖穗蓁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三一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